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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成都嘉豪实业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嘉豪公司)诉讼纠纷一案,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237212.00元、237212.00元,由上诉人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目前,公司正在准备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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