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公司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被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累计占用资金1,979.5万元,且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公司未按期收回大股东关联企业的项目股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款,且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债权未按期收回事项;公司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了披露,将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作为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截至2009年5月19日,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0。公司对上述资金占用归还情况进行了临时公告。大股东关联企业的项目股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款在2009年5月19日付清。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实施5年市场禁入;对郑智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吴青平、高洪、郑涛、梁满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梅欣、黄建宝、管湘菂、吴晓波、颜春友给予警告。
公司及上述人员将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