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衡药业于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6号--《关于对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第八条的规定要求,我局于2011年5月4日至6日对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公司有如下问题:
一、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的完整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3.5规定:“超过最近一次募集基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对此要求披露的内容不全面。
二、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一)缺少《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和《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二)董事人数与章程规定不符
(三)部分内控制度的规定与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符
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已由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整改工作小组,对上述问题研究并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监管部门。具体的整改方案将按照规定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拟完善的规章制度也将尽快提交董事会予以审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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