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卫生厅出台《江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作出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与单位或个人合作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和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新配置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医用直线加速器(LA)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依据配置条件测算的使用率不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单位或个人搞合作配置。对医疗机构申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省卫生厅将组织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和技术等方面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定,结合评定意见和乙类大型设医用设备规划进行审批。 《办法》还规定,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和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配置审批。对违反规定,擅自购置的医疗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对违反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乙类)》,责令封存该设备,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该医疗机构停业整顿。 (转载自“江西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