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特别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正式实施以后,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笔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经营方式与范围
当前,药品、食品和其他商品的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都会注明“经营方式”(批发或零售),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没有“经营方式”一项。
当前,医疗器械经营方式有批发兼零售和零售两种,只有零售企业许可证上有“以上经营范围为零售”或“零售”字样,未在许可证体现的则视为“批发”企业。
根据《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29条,“零售”是将购进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一般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产品主要供给医疗机构使用,只有少部分可以由消费者自行使用。笔者认为,可考虑将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方式改为“批发兼零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针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法律责任条款有两条:第35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38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见,该管理办法只是对扩大(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给予经济罚,对涉及的物品(医疗器械)未作处理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有针对性地作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