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检测机构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5家检测机构医疗器械检测资格。
经审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可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呼吸道用吸引导管等80个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40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认可国家康复辅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支条式脊柱矫形器等12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认可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电热恒温培养箱等13个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医用超声诊断设备等45个医疗器械检测资格,以上各单位的资质有效期均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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