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中药关键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日前,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在南昌召开了“全国中药关键技术研讨会”,会上北京中医药大学刘铜华对中药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进行了详细阐述。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逐步为中药行业很多人士所关注。中药产业是我国未来产业最具特色、最易获得独立知识产权的优先发展领域。中药行业是由众多学科构建的综合性技术行业,中药行业的技术领域特征随着越来越多学科的参与、交融、汇流,正向着中药现代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就其总的技术特征来讲,它既包容了传统优秀内涵的继承,又涉及现代多学科技术融合的创新。因此,如何在发扬光大祖国医药学的同时,针对其关键技术特征,寻求整体协调、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形成指导性的发展战略,将对中药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行业的经济腾飞和科学技术进步等,起到积极的
促进作用,为中药走向世界提供更加切实的保证。
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等多方面;内容也很丰富,如中药材、饮片、处方、有效成分、制药、质控、相关产品、临床研究及经验、文献和信息资料等。由此可见,在中药领域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非常多。会上专家们重点讨论了中药关键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六项基本策略。
第一,以专利保护为主导,捍卫中医药核心技术。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最有效的手段。专利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对于药品发明,其最本质的特征是:药品的技术特征、药品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和药品应用的技术特征。专利在药物研究过程中不仅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对药物市场开发也起着积极作用,它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新药的自主研制与开发。单纯的处方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专利保护的应是可进行工业化生产的中成药产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的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即专利权属于先申请人,因此推迟申请很可能由于已被其他人占先或发明已被公开等原因而丧失专利权。因此,中医药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及时向进入国提出专利保护申请,或通过PCT获得该国的保护,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保护中医药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
第二,以商标保护为形象,树立中医药的国际品牌。商标权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中药作为特殊商品,消费者无法靠自己的能力辨别质量的优劣,同一产品最有效的区别方式就在于使用不同的商标。另外,中药老字号有悠久的历史,在海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也是中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因此,中医药产品应以国际标准为目标,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敢于和国际上的名牌较量,推动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为此,树立中医药的国际品牌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通用商标与专用商标相结合。通用商标也可称为主商标,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中药产品均使用同一商标,成为企业的象征。专用商标是指中药企业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而采用不同的商标。它主要适用于不同类别、不同档次、不同品种及新的中药产品。企业可采用统一商标与个别商标相结合的策略,以统一商标为基础,创制个别商标,以达到和谐统一,既维护了企业商标的统一性,又突出了商标的个性化。二是与国际接轨,重点突出商标名,淡化药品通用名称。我国传统的中药和西药相比,通常只有通用名称,而较少使用商品名。对于中药企业而言,由于目前中成药的生产
主要以古典名方或传统制剂为主,这些通用名经过历史的积淀,也蕴涵着无穷的文化品位和市场价值,因此将其淡化而重新启用商标名,也存在着一定风险。三是加强商标宣传,提高知名度。四是道地中药材应使用注册商标。三是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点缀,保护中医药的特殊技巧。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一种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和秘密性的技术或经营方面的信息,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能通过转让来实现其价值,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已在很多国家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传统的保密是我国中药行业上千年发展史中,业内进行自我保护所采用的传统手段。如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护,保密措施是“家系独传”、“传子不传女”等。这种方式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但
有一定的局限性。然而随着分析测试技术的发展,严密的中药现代质量体系的建立,使天然药物越来越接近化学药物的质量可控性,使中药现代化迈上了坚实的台阶。但中药及天然药物的易仿制性,使得中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于实施,能否允许中药企业以保密处方提出,省略处方论证程序,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新药的临床疗效评价上,鼓励中药企业的新药创新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四是以行政保护为补充,确保国内品牌在国际竞争的优势。目前,我国涉及与中药行政保护有关的制度有:新药监测期制度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新药监测期制度依据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现有的这些行政保护措施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补充。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取消了对新药的行政保护政策,对新药实行监测期制度,对中国企业生产首次在中国上市的新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依据新药临床研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评价结果,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该药品。行政保护只是国内强制性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依靠专利这一武器才能保护自己的药品知识产权。五是以版权保护为根本,保护中医药的传统思想和文化。版权在我国又称之为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自己在文学、艺术、科学和工程技术诸方面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保护的是思想表现形式,应用版权法保护中医药的传统思想和文化理念,树立中医药文化在世界的地位,为中医药文化和产品走向世界奠定思想基础。六是以复合保护为体系,形成一个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壁垒。知识产权制度是由不同部门的法律构成的,例如中药的知识产权涉及《专利法》、《商标法》、《技术保密法》等。每部专门法多有自己的立法宗旨和目标,而知识产权
的客体在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作为中药,在选题阶段其新思想、新方案等可受《技术保密法》的保护;在开发阶段其处方、工艺等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在市场推广阶段则受《商标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新药监测期的保护。因此,首先应注意知识保护的整体性,做好不同法律部门的协调。要把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在出现交叉保护时,在两部或几部法律之间协调,显得尤其重要。其次应关注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和政策法规的协调问题。如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保密法等。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是需要既有分工又有协调、有配合的,只有这样才能加大知识
产权保护的力度,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