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省会议,专题学习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
据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此次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对“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进行了新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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