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在全国实施。安监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在职业危害执法时终于有法可依。
一直以来,由于安监部门与卫生部门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职责体制无法理顺,直接导致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工作形同虚设。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开胸验肺”一事,从某种程度讲,政府事前监管不到位是重要诱因之一。
监管体系混乱 源头防治沦为空谈
“职业病的重点在‘防’不在‘治’。”劳动法专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姜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很多时候大家关注的都是劳动者得了职业病后无法得到救治,却没有太多人关注职业病该如何预防,而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目前出了问题,症结之一即在于执法监管不到位、事前预防不到位。”
据了解,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刚开始实施时,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之后,鉴于安监部门“每家工厂都能进”,而职业病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往往难进工厂门”,为加强职业病源头的监管力度,200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进行界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但责权正式移交后,部门间良好协作工作机制却始终未能建立。
这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企业作业场所的监管权虽被划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能范围内,但部门间的监管职能交接进展较慢,如此无法理顺的关系,直接导致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的弱势,扯皮、推诿现象不断出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表现只能用软弱无力来形容,职业病防治中的作业场所监督检查职能出现真空,导致从源头上防治职业病沦为空谈。
承担防治责任 企业不再角色缺失
即将实施的《暂行规定》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并为其新设两项义务:一是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是将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检测和评价的频次具体为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而违规企业最高将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大部分农民工因为文化水平低,防病知识缺乏,对职业病的了解几乎为零。更有一些不法企业为转移职业危害,逃避职业病防治责任,将有毒有害工序转移给中小企业,或以1年至3年为周期,成批解聘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等方式,转嫁、逃避职业病防治责任,加重了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危害程度。
而职业病的诊断手续繁杂,涉及到企业、劳动、医疗等多个部门,门槛之“高”将不少农民工挡在了门外。一些返乡的农民工一病不起,久病长拖,待查出患上职业病后也难以追究业主的责任,更无法负担昂贵的治疗费用。
姜颖分析认为,政府监管力量再强,也不可能做到对企业的全面监管,所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企业真正担负起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她进一步指出,一些程序上的问题现在让很多尘肺患者在生死线上挣扎,十分被动,所以,相关部门下一步应该在程序方面作出一些修改,比如不能让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而是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那么就认可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再如赋予职业病防治所一定的调查权,进行调查取证,证明劳动者的患病史和劳动关系有关。此外,还应把职业病鉴定和诊断的权力进一步扩大,以提高职业病鉴定和诊断的公信力。
劳动者健康 应为政府政绩指标
今年6月,记者曾参加“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督查江西省部分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职业病防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路走来,采访地点主要就是矿山、煤矿、采石场等,而那里是清一色的农民工,工作现场,几乎没有一人配戴口罩。
记得在一个采石场的矿山上,记者询问了一位看起来很年轻的工人:“你们矿在职业病防治方面都有哪些具体措施?给你们都配发防尘口罩了吗?”“都发了。”“可怎么没见人戴啊?”“没有这个习惯。戴着干活不舒服。”
看着小伙子稚嫩的脸庞,记者不禁为他的将来担心。谁也不知道,他还要在这里干多久,而尘肺病是否会一步一步地逼近他,他会不会是下一个“张海超”。
“单靠企业去自觉自愿地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是不现实的,政府的有力监管是必须的。”姜颖说,“现在政府对相当多的私营民营企业、以及小矿山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十分不力,很多违规企业根本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手续,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这几年也是过多地强调经济,凡事都围绕GDP转,甚至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而等劳动者健康受损之后再谈救助,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还是对国家来讲,都是沉重的负担。这方面,我们得到的教训是很深刻的。”(生物谷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