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起草26年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终于与公众见面。
1985年,我国开始对精神卫生立法进行调研和草案起草。2007年12月,卫生部将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草案甫一出台,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媒体、网络上引人注目的标题和主题无一不与‘被精神病’有关,而‘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立法宗旨却很少被关注。”6月18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医学和法律专家对草案争议仍然甚多,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争 议
到底保障谁的利益?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说:“很多人害怕‘被精神病’,说到底还是对精神病的恐惧、排斥和否认,同时也说明精神病患的生存状态之差。”唐宏宇还表示,其实被诊断患有某种精神障碍,和诊断为某种躯体疾病一样,只意味着身体的伤痛、健康的受损,不是个人或社会的耻辱。
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呼吁:“我们要保护的原本就是真正的精神病患者的利益,是患者利益由于当前非自愿住院程序的缺失而受到损害,而不是正常人。”由此,单单把《精神卫生法》看作是保护正常人不“被精神病”的法律不仅狭隘,更是对精神障碍患者莫大的歧视。
除防止“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还有更多值得关注的焦点。例如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和通过法律保护的有效治疗等。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呼吁一部胸襟和视野博大的《精神卫生法》捍卫公民的精神健康权利,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能充分享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同时也呼吁公众同样以一颗包容的心看待精神障碍患者,全面地看待《精神卫生法》。
非自愿住院标准由谁定?
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这条防止“被精神病”的关键条款,却被医学专家认为不详细、可操作性不强。比如“不能辨认与控制”将权力交给法官,很难操作。
此外,对不危害公共安全秩序而又不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如何管理,成为该条款的一个漏洞。唐宏宇说:“这样的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给家庭增加的负担和对社会的隐性危害不可估量,如果非要等到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才入院治疗,这与预防为主的主旨也大不相符。”他强调说:“据最新调查结果,我国有1600多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只有10%左右有危害行为,如果非自愿住院只采用‘危险性标准’,则大多数重性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势必导致更多的危害行为和精神残疾。”
对于草案对法律判定精神病患是否“不能辨认与控制”难以操作的问题,唐宏宇给出了医学专家的修改意见:“只有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且有住院治疗必要性,同时患者拒绝住院治疗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倾向;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倾向;精神症状明显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功能。有关非自愿住院治疗必要性判断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这样修改把是否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决定权交给了卫生行政部门,还把“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功能的”也纳入了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的范畴。
“非自愿住院治疗在国外也有经验可借鉴,国外的制度是司法前置因而会有独立的审核委员会对非自愿住院患者进行审查,这样就更为客观和专业。”唐宏宇说。但陈志华律师表示,目前国情下交由司法鉴定来解决是一个现实选择。
患者权益受损由谁补偿?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精神病人由家人负责看管和医疗,而且立法不断强化家庭责任,用“医疗看护”制度将这种责任推到极致。因此,当家人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进精神病院时,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而“医疗看护”制度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能力。因而,被亲属因利益关系送进精神病院在众多“被精神病”案例中尤为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