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新余市正式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会”),医调会成员由法官、医师、药师、律师和基层调解工作者组成,主要负责调解医疗纠纷、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医疗纠纷成为难点问题。当前医疗纠纷大致存在三种处理模式,“官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官司了”和“私了”(医患协商和解)。由于患方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在信任度上打了折扣,因此,大部分患方不愿意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而通过法律诉讼既繁琐又复杂,时间拖得比较长,患方宁可选择“私了”这一极端维权方式,以“闹”获取赔偿,医患之间也因此打上了一个难解的结。
众所周知,医疗是一个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在任何国家医疗纠纷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很强,医患之间信息高度不对称,在双方的利益博弈中,医院往往占优势,加之缺乏公正的“第三方”,如果仅靠医患之间协调很难达成共识。
就现实而言,此前的医疗事故解决机制明显缺乏足够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患者在医疗事故认定和解决机制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由是观之,建立公平科学的医疗纠纷解决程序和机制,才是遏制“医闹”现象的关键所在。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不失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的得力之举,也是构建公平科学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给针锋相对的医患双方设置了一个“缓冲带”,从而为解决纠纷创造更多的转机,堪称破解“医闹”问题、创新医疗领域社会管理的新途径。
目前,全国不少城市都尝试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从实施情况来看,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卫生部将在两年内把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推向全国。可以肯定,第三方调解已经得到了社会各方的认可。
当然,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要严格依照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坚持自愿、平等、依法调解的原则,医调委要坚守第三方的中立立场主持公道,否则,第三方调解也难以立足。医患纠纷属于社会管理问题,当下,处理好医疗纠纷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应将医调委纳入政府部门管理程序,规范建制和人员组成,给予其一定的权威性。同时,通过规范调解程序,健全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调解、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等环境的衔接。不过,要将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形成制度化,还需要把这一机制纳入法律规范范畴,明确其法律地位,公认其法律效率。唯有如此,第三方调解才会真正有生命力。(生物谷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