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世界上第一个获准上市的基因治疗药物“今又生”问世;而如今,这项技术却“身份不明”,一方是技术研发者,一方是产业化投资者,双方因专利权的归属对簿公堂。
“专利的权属人是我,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肯定是我胜诉,万一出现意外的话,我还可以上诉。”彭朝晖说,“我现在就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将赛百诺拉到正常轨道上来。”
这个人身上曾经有太多光环——世界首个基因治疗药物“今又生”的研发者、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创立者。而如今,打开赛百诺的网站,“总裁寄语”栏目里是一个叫徐卫的人的照片和话语。在这个网站上,已经找不到任何和彭朝晖相关的印记,“我已被迫辞去赛百诺所有职务”。
他近来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和赛百诺公司,“更准确地说,是放在与该公司的大股东奔达公司的专利官司上”。
2008年7月,赛百诺公司一纸诉状将彭朝晖及赛百诺公司原技术人员及股东张晓志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其名下的“病毒载体和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的专利权利人及该技术在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的国际专利申请人。
“以前我都穿梭在实验室、会议室、公司,最近这两年,我的主要阵地却是法院、律师事务所。”彭朝晖说,“我与赛百诺的大股东奔达公司万宜青和徐卫夫妇的关键矛盾是,他们完全没有诚信,没有想到还有这么能否认事实、随时编造谎言的人”。
而徐卫的说法则是:“专利只存在更名的问题,因为赛百诺已经把产品相关的技术都买断,之前彭朝晖是法人所以写了他的名字,这在董事会上面都有决议的。彭朝晖希望公司能给他支付费用,我们是在费用上存在分歧。”
这个被彭朝晖描述成“赛百诺公司涉及侵犯彭朝晖知识产权案”正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焦点1 是否买断技术
赛百诺公司的诉讼书中写道:“1999年6月18日,原告原股东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第一被告以其所拥有的‘重组腺病毒-P53抗癌注射液’的技术及相关成果投入原告,由原告拥有;而第一被告相应拥有原告40%的股权。”“此行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的第三条规定……第一被告已无权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处分系列技术,亦无权以权利人身份申请或享有系列技术的发明专利。”
[原告]“彭朝晖因转让P-53‘技术’给赛百诺公司而获得赛百诺公司股东支付的技术转让费高达人民币1760万元。”原告代理律师张荣富表示说,“当时的股东源政对彭朝晖十分信任,没想到他会将专利登记在自己名下,而现任股东奔达在投资的时候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因为如果没有专利的话这个公司就没有一点价值,所以和彭朝晖协商将专利权变更登记更改到赛百诺公司名下。”
他说,彭朝晖要求对方支付补偿费800万美元,“没有谈成只能诉诸法律”。
[被告]彭朝晖指:前述《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投资人的出资没有到位,即《合作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他于2000年4月18日与该投资人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投资人仅支付了前期研发投入的补偿费,而非技术或专利转让费。因此,赛百诺主张其已出资买断涉案发明技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奔达是2006年11月进入到赛百诺的。2006年6—10月份,在奔达和我接触时,我就已经说清楚,当时有6个专利,其中一个涉及生产工艺的专利的评估价是4300万元人民币,实际作价1994万元,2003年已经变更到赛百诺公司。而另外中国的5个发明专利和3个国际发明专利,申请人和权属人是我。奔达在当时也进行了尽职调查,他们是清楚的。现在是恶意诉讼。”彭朝晖说。
他表示,2007年,赛百诺公司的大股东奔达公司徐卫等人要求其将专利无条件、无偿地放到公司,“我说董事会有决议,要通过协商,专利肯定是要放到公司的,但是得经过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我们再协商一个数额”。
焦点2 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双方争论的另一焦点则是,“重组腺病毒-P53抗癌注射液”的生产技术是否是职务发明。《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