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防护器材是为适应电离辐射防护事业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我们知道,1895年11月德国科学家伦琴发现X射线,1896年法国科学家贝克勒尔发现了天然放射性的存在,1898年居里夫妇历经艰辛从沥青中成功分离出天然放射性核素镭和钋,从此人类开创了原子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时代。一百余年来,电离辐射在医学、工业、农业、科研、军事等领域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人们从中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越来越充分认识到电离辐射对人体、环境的危害不容忽视。
早在19世纪末期,X射线被用于医学实践时,人们就很快发现X射线对人体产生的有害效应极为明显、令人震惊。这些有害效应的最终结果导致皮肤红斑、急性皮炎、灼热疼痛、脱发、恶性肿瘤甚至死亡。为此,许多物理学家开始致力于研究X射线同人体组织相互作用的机理,并提出了各种防辐射损伤效应的经验方法和措施,其中对射线装置进行有效的屏蔽防护是最重要的防护手段之一。随着人们对各种射线同物质相互作用机理的深入研究,不同种类的射线防护材料和防护器材也逐步发展起来,并日趋完善。
为此,本文旨在介绍我国目前射线防护器材的监督检测管理及发展状况,并展望二十一世纪近期我国射线防护器材的发展趋势。
一 射线防护器材的管理
为适应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障放射性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于1960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从此奠定了我国发展放射卫生防护事业的基础。
四十余年来,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放射卫生法规标准体系,极大地促进了射线防护器材的生产、研制和开发,射线防护器材的广泛应用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建国至八十年代末,射线防护器材的生产、销售、研制开发和应用一直处于一种没有任何监管部门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监测管理的无序状况下进行的。
这种状况无法确保产品的防护质量,无益于提高我国总体辐射防护水平和保证防护器材使用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为此,卫生部于1988年11月28日及时发布了《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GWF02-88)(以下简称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7日国务院又发布了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明确指出:生产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器材,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比较起来,管理规定比条例早出台一年,可见卫生部及时对射线防护器材的防护质量实施监督监测管理是极为必要的。根据管理规定和条例,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依法对全国从事射线防护器材生产、销售、研制开发、防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实行“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许可证”管理制度,同时对其产品和防护施工的防护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测。十几年来,监测中心本着务实、求真、扶持、指导和服务的宗旨,定期抽检样品、提供技术咨询、帮助改进产品、交流技术信息、规范防护市场。目前,我国射线防护器材的生产、销售基本上已走上了产品质量有人管、出了问题有人抓的有序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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