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有成千上万的怀孕(妊娠)妇女因接受放射线诊断治疗而受到照射.大多数操作程序正确的诊断程序所致的胎儿剂量很小.例如,据统计,普通X射线腹部检查胎儿受到的平均剂量为1.4 mGy, 最大值为4.2 mGy; X射线透视检查(钡灌肠),平均值为6.8mGy,最大24 mGy;计算机体层扫描(CT)骨盆检查,平均值为25mGy, 最大为79mGy.对常用的放射性药物检查,所致胎儿剂量一般小于10mGy.
对于这些剂量,不会造成流行病学可以测出的智力发育障碍,畸形和出生前死亡等危险度的增加,也就是说不会超过这些疾病的自然发病率。但妊娠期间如何进行放射治疗,则可能产生较大的胎儿剂量,以致对胎儿产生重大危害。特别是对骨盆部位的放射治疗,尽管有好的防护措施,也会不可避免地对胎儿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建议:
(1)在施行X射线、放射性药物检查和远、近距离放射治疗前,应当确定患者是否已经怀孕,以便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2)使用辐射的医学专业人员应当熟悉辐射对胚胎和胎儿的效应,患者也应了解有关知识。当胎儿剂量超过100-200mGy情况下,(通常产生于放射治疗,而极少产生于射线和药物诊断程序),应当考虑与胎儿智力发育障碍、畸形、生长迟缓和胎儿死亡有关的危险。而危险的大小与在妊娠的各个不同时期受照射有关。胎儿早期危险最大,中期稍小,后期最小。
(3)对施行的医疗照射应当正当化(带来的利益大于危险)。这包括将医疗上的需要与潜在辐射危险进行权衡的考虑。对于怀孕妇女必须同时考虑母亲和胎儿两个方面,
(4)医疗照射的应用应当符合最优化原则,而在达到临床诊断目的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患者不必要的照射。特别对妊娠妇女应专门拟定出合理的诊疗程序,以减少胎儿剂量。
(5)怀孕妇女进行了需要大剂量辐射的医疗程序后,应当对胎儿的受照剂量和潜在危险进行评估。
(6)以辐射危险度为依据,在胎儿剂量小于100mGy 情况下终止妊娠是不合乎正当理由的。在大于这个剂量情况下,应根据患者个人情况在知情的条件下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咨询有关专家,尽可能把胎儿剂量估计得更准确些。例如,如果胎儿剂量刚好超过100mGy,而其父母又非常盼望有一个孩子,他们就不愿意终止妊娠,这应当让父母得到适当的信息后,由他们自己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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