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净化药品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河南省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开封市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赔付的试行办法》。 该《办法》于2005年6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从6月1日起,消费者在开封市(含五县)正规零售药店购买到质量可疑的药品,可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假劣药品举报投诉中心投诉,经鉴定为假劣药品,又符合先行赔付条件的,在立案查处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先行对消费者进行1+1赔偿(消费金额+增加赔偿),并于1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为增进全社会对先行赔付制度的了解,近日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消费者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办法》实行的意义、赔付条件、赔付程序、举报投诉电话等向该市人民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转载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