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纠正医药行业的不正之风,我国从2001年开始已多次在国有医疗机构中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该说药品招标在规范药品采购、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病人负担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药品中标就死”、“以劣抵优”、“厂商联手不正当竞争”等新的怪现象也在药品招标中层出不穷,使药品招标的效果大打折扣,导致2004年对药品招标叫停的声音响成一片,并使医药行业陷入了旧问题未解决、新问题又出现的尴尬境地。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在关于药品集中招标的新规则之中做了较大的修改,相信药品招标在经过一番风雨之后,会更加健康的发展,达到“共同满意?和谐共处”,这也许可以从今年的新一轮药品招标中体现出来。 四大新问题 从近年大量药品招标现实中发现,一些新的不正之风正在入侵“药品招标”。 ——一些医院受利益驱动,不按规范操作,在招标品种方面有很大的随意性。提出的招标药品,利润大的不招标,利润小的推出来招标:自己不想招标的药品就不列入招标目录:对某类药品不全部招标,如果招标的品种价格降低,或对招标价格不满意,则医院可能不进该品种,而改进同类的非招标品种,以致出现招标药品“中标即死”、“降价即无”的现象。 ——在某些地区的药品招标中,由于对同类药品不分档次,仅靠价格竞争。这样的做法往往使低价格的低档次药品中标,而优质品牌药品因价格较高则被排挤,致使医院用药安全受到影响,同时也不利于药品生产厂家的发展:一些药厂和商家通过改变药品的剂型或规格后,成为“独家产品”,这样在招标竞争中对手少,就能获得中标机会:还有一些药厂同时以两种不同规格的产品委托不同的商业单位投标,常用规格定价很低,即使中标也不销售,而另一种特殊规格则依靠高价中标夺得市场。 ——一些厂商联手不正当竞争,医院对其无约束力。在招标过程中,一些厂家和商家会采取不规范操作,他们联手以低价投标,挤掉其他投标品种,但中标后却以其他理由不予供货,造成医院的缺药:或将中标规格停产,改产其他规格,如医院需要该品种,只能用市场价格购进,使招标的结果流产,而医院对其则无约束力,最终使病人吃亏。 ——药品集中招标中还存在着周期长、合同不确定等问题有待解决。如招标周期过长,不能满足医院的用药要求。有些省的集中招标每年2次,招标药品品种有时多达几千种,加上每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品种规格总量达上万个,每次招标不可能每类药都招,只能招某些类别,则往往一类药的招标周期可长达2年。而在这期间,市场价格的变化、新技术的应用、新药的层出不穷等动态发展情况就和现有集中招标办法周期过长之间产生了矛盾,因而不能满足医院的用药和病人的需求。另外,采购合同期不确定也导致医院用药无保证。由于药品品种多、数量大,药品不能固定招标时间,这次招标签定采购合同,下次何时招标不确定,超过了合同期,厂商则可能不供货,这就使医院的用药无保证。在药品集中招标过程中,有的药厂认为,药品既然中标,则中标药品医院就应该无条件购进:而一些医院认为,既然有医院药事委员会的评审,那么医院完全可以按照评审通过的药品目录来进药。 六部委联手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2004年10月,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这表明国家对药品集中招标的肯定,以及坚定解决其存在问题的决心。 为了进一步扩大规模,真正达到集中招标的目的,规定要求“今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规定还要求,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今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中药饮片除外)。具备网上交易和监管条件的地区,应将医疗机构广泛应用、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全部纳入招标采购目录,实行公开招标和集中议价采购,对其他药品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不具备网上交易和监管条件的地区,仍按药品类别将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防止中标药品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 新出台的规定还专门针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分别提出了要求。对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不确定药品采购数量,存在大量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中标就死”的现象,今后要在合同中明确采购数量:对于执行合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采购药品、不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规定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对于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过多,增加企业负担,规定在简化程序的同时也适当调整了中介费用:而对于那些医疗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未将招标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明确规定了中标药品的作价办法:对于监督不力、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医疗机构、企业、中介机构今后将进行严肃查处。 当然,一些医药行业资深的企业代表指出:医院是药品销售的最大群体,药品收入是医院维持生存和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药品收入的减少,影响到医院的生存。如果政府不增加对医院的投入,医疗服务费仍不考虑医疗技术劳务和物质耗用补偿,则医院对降低药价的积极性难以维持,也将影响到集中招标采购的持续开展。 因此,国家仍需下决心尽快改革和完善医院的补偿机制,使医院在药品降价中的损失有补偿的渠道,从而彻底改变长期以来“以药养医”的现状。尽管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收费也是补偿医院损失的渠道之一,但对于降低病人负担而言不是根本办法。如果主要依靠医疗技术劳务收费提高来补偿医院的损失,病人为看病付出的总费用仍不可能降低,必须有其他主渠道来补偿,以维持公有非赢利性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医院参与药品招标的积极性。 三场新招标 在新的政策背景下,近期在深圳、南宁、重庆正在进行的新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透出招标下一步的走向。 深圳全市国有医疗机构2005年的药品集中招标已经到了开标的前夜,据记者4月11日从参与深圳市本次药品招标的组织者深圳人民医院一位主任药师处获知:相关企业和商业单位的投标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开标在即。本次深圳市国有医疗机构的联合招标堪称参与的医疗机构和招标药品数量及品种最多的一次,因为按照新的规定来组织药品集中招标,参与投标的企业数量减少了,程序简化了,各方对药品集中招标的认同相比以前有明显的提高,各方对能够圆满的完成今年的药品采购和销售都有信心。 近日,南宁市的48家国有医疗机构与中标制药企业签订了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的药品采购合同。4月18日,中标药品将统一实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今年南宁市医疗机构的所有临床用药,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以及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类药品,以及和国家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供应管理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外,全部实行招标采购。 据悉,本次参加南宁投标的企业有116家,投标品种15086个,中标(成交)企业110家,48家医疗机构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金额达3.92亿元,预计让利于患者将近1亿元。与上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比,86.12%的药品平均降幅达20.76%。另外,这次南宁市以药品的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投标、评标,有效地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和产品的质量,有效地防止了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时也避免了投标企业不合理减少投标药品的规格而影响临床用药,保证了临床基本用药的需要。 4月8日,重庆市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正式开标。与往年不一样,本次招标有了许多新变化——不再向投标企业收取保证金、精简了部分投标手续,同时,将医院的采购订单全部电子化并上网公开,杜绝医院钻空子。 是次药品采购中,重庆53家医疗机构共抛出10亿元采购订单,引来全国2000多家药企争相投标。与前五次不同的是,此次重庆药品集中招标不再收取投标企业保证金,而原来每个投标企业的每种药品要交纳的保证金最高近万元。 此前,一个药品参加招标需要准备数十份材料,分送给若干个部门,现在企业只需提供产品说明和企业资质,即可参加投标。同时,对临床用量较大的药品,将统一采用“剂型招标”方式,避免由于同一种药品因剂量不同而产生价格差异较大。 尽管这三场超标只是国内众多招标的个别代表,尽管有到场的药企表示“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但新一轮招标结果能否让多方满意,还要看具体执行的情况”,然而从这几场招标来看,药品招标确实在向着各方满意的方向发展和转变,相信让医院、企业、老百姓多方共同满意的新药品集中招标正在向我们走来。 (转摘自《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