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在中国多有诟病,回扣、药价虚高与其不无关系。而眼下,对中国市场越发重视的跨国制药巨头们正试图改变人们对医药代表的糟糕印象。 这个月上旬,在刚刚重新组建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成立大会上,据担任该委员会主席的美国礼来公司中国区总裁萧凯仕透露,RDPAC将在2005年启动医疗代表认证制度,而此前,这些企业曾几度试图对中国的医药代表群体加以规范,但效果似乎都不理想,因而这次RDPAC的新一次尝试越发受到外界关注。 一波三折 目前RDPAC包括美国礼来亚洲公司、葛兰素史克、罗氏等37家在华投资的医药企业。RDPAC总监舒德表示,RDPAC从2004年初开始就修订其《药品推广行为准则》,以期通过培训规范医药代表行为。而医药代表认证制度在会员单位中的启动时间,将会在今年今年五六月份左右。这一制度类似现在保险业推行的保险代理员考试制度,届时,未通过考核者将没有资格从事医药代表工作。 舒德透露,目前,RDPAC正在拟订相关培训及考核内容和方式。可能会选择几家会员公司试行这一制度,总结经验后再视情况推广。不过,由于上述规范暂时由RDPAC内部实施,并没有我国卫生部门和药监部门参与,所以职业认证暂时不能成为全国普及性的行业规范。 事实上,医药代表并非中国的首创,其在发达国家中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医药代表在我国是随着外资药厂的进入而出现的,据业内人士介绍,计划经济年代,医院采购药品仅限于本地的医药公司,药厂的销售人员根本不用去医院推销他们的产品。但是随着新的制药企业和医药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重复投资及药品产量增加,导致药品市场竞争加剧,此时外资药厂按国际通行的方式设置、招聘、培训了我国最初的医药代表,这些医药代表成为医院、医生和制药企业之间的桥梁。 但是随着药价虚高、吃回扣等现象的日趋严重,医药代表的角色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而在规范医药代表行业方面,跨国制药巨头们在中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RDPAC有关人士表示:上世纪90年代末,中国政府部门组织曾对内地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进行类似考核。2002年4月,包括西安杨森、上海施贵宝、天津史克在内的17家合资制药企业共同发表声明,承诺规范医药代表的行为,同时对销售中的回扣、红包等问题进行严格管制。 时隔不久,42家外资制药企业又推出最新版《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当时《准则》以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11个法律法规为基础,要求药品的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公正、客观,不仅合法而且应该具有高度的医德标准。宣传资料应避免含混不清的内容,不得包含缺乏科学依据的保证。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以上各次努力最终都无果而终。医药代表行业的种种弊端眼前仍没得到明显改观。不过业内人士称,此次RDPAC启动医药代表认证制度极有可能仍以上述《准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圈定大体框架。 (转摘自“中国医药数字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