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问题,一些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医疗事故“阳光鉴定”。 蔡自兴委员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的医疗鉴定事故主体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条例》出台后则将鉴定主体从卫生行政部门改为了医学会。但医学会是社团组织,并且实际上受到卫生行政机关不同程度的控制。医学会工作人员几乎全部由省内各医疗机构派遣人员及卫生行政官员构成,与医疗事故可能责任方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后,医学会就有可能偏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方。 缺乏公正性的医疗鉴定是不可能产生公信力的,一些受到不公正医疗鉴定损害的患者对这一点心理很清楚,但有苦无处申诉。蔡自兴委员表示,《条例》有着明显的保护医疗机构的倾向,而且在实施过程中,这种倾向被卫生系统的实施者再一次放大,使患者的正当权利很难获得公平、有效的保护。 朱宗涵委员建议,要制定统一的医疗纠纷处理法规,改变既可依据民法通则,又可依据国务院相关条例,造成医疗纠纷处理不一致的现状;依靠专业力量做好医疗事故鉴定;同时合理解决医疗事故举证倒置造成的社会成本增加的问题。 蔡自兴委员建议,要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发现存在的问题。另外,对误判的医疗事故案件进行处理,纠正错误,还患者以公平,补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对不公正专家和鉴定组织要进行监督和处理。另外,对照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患者和医疗人员的正当利益,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 蔡自兴委员说,要实现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多元化,改变全省仅此一家、全市仅此一家的局面,防止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垄断。还要提高鉴定过程的透明性,允许医患双方对鉴定现场进行录像和录音,必要时允许双方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