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医疗机构药价虚高和采购管理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日前,天津市出台规定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今后全市原则上将每年进行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规定要求,二级及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必须参加天津市统一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区县或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各级医疗机构必须按统一作价办法核定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 今年起,全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逐步推行药品网上采购,逐步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药品招标将由医疗机构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将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再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办法,具体流通差价率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制定。各级医疗机构按天津统一作价办法自行核定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并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规定还要求,天津市二级及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支出中,除中药饮片及特殊药品外,80%以上应用量大、价格高的药品都应当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已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购销合同明确的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合同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不得超过15%的浮动幅度。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