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夏证券)擅自冻结公司60万张02国债事宜,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华夏证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出具(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1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四判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鉴定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判项为: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振华路证券营业部(原公告误写为“华夏证券红荔营业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60万张02国债(3)(证券代码010203),如无法返还则按本判决履行日上述国债当天市值计算的等值人民币赔偿给公司。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判决项为: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振华路证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赔偿自2003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日期间已经派发的上述国债年度利息。 四、变更原审判决第三判决项为:华夏证券对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振华路证券营业部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上列应付款项如逾期给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701元,由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振华路证券营业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