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民二终字第62号判决书,根据公司的诉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如下判决: 一、判决程文显代表安徽省百春制药有限公司与安徽蜂宝制药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提高土地租金的《协议书》无效; 二、判决程文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移交有关证、章、财务资料及对百春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对于百春公司经营期限延期问题,法院认为百春公司合作经营期限延期在程序上并无不当而予以认可(百春公司经营期限延期至2007年8月25日),该判决使公司200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形成的对百春公司进行清算的决议无法执行。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