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受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第62条规定的“完成药物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临床研究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第173条规定的“申请人在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制备该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是指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验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生物标准品、化学对照品、中药对照药材、参考品及标准试剂。
第三条 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规定的注册药品分
类办法,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范围如下:
1、首次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
2、已上市但需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且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品种。
3、已有国家标准的,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4、进口药品注册的,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5、补充申请中,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6、申请试行注册标准转正,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第四条 受理程序如下:
1、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下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单”,并按要求填写。
2、申报人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将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和技术资料(一式两份),以及填写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申报单”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检处或生检处初审、备案。
3、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对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及技术资料进行审核。
4、药检处或生检处对符合要求的品种出具正式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单”。
5、对确认已有相应的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企业可暂不提供制备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及技术资料,但需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检处或生检处备案。
6、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检处/生检处受理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的受理、备案及咨询工作。
第五条 原料质量要求:
1、用于制备标准物质的原料质量必须为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定的优质品或精制品。
2、报送的原料必须为同批生产或精制,质量均匀稳定,单一密封包装。
3、化学对照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9.5%;仅供制备薄层鉴别检查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0.0%;仅供制备红外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8.0%;仅供制备有关物质检查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5.0%。
4、生物标准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抗生素效价测定用原料的活性成分应为与临床应用样品一致;供生化、基因工程药品及生物制品检验用生物标准品原料应与待检品同质,无干扰性杂质并具足够的稳定性。
5、中药化学对照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8%;仅供制备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5%。
6、中药对照药材原料的要求:原料必须来源准确,无污染,无虫霉,且为当年或近1-2年生产的新鲜药材(非饮片)。
第六条 原料数量要求
1、含量测定用生物标准品/化学对照品原料数量不得少于200g。
2、仅供制备鉴别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的原料数量不得少于100g。
3、中药化学对照品原料数量不得少于1g。
4、用于制备中药对照药材的中药材(非饮片)1-2kg,同时提供相应中药材腊叶标本三份(注明中文名、英文名、拉丁名及习用名)。
5、对于价格昂贵、用量小的品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
第七条 提供技术资料包括:
1、原料的检验报告书。其中中药材检验报告中应注明注药材的名称,产地,产地习用名,药用部分。
2、原料生产工艺流程图。
3、确证原料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
4、原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理化性质、有关物质、有机溶剂残留量、纯度检验、含量测定等)。
5、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药品原料及制剂(药材及其制品,成方及单味制剂)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
6、原料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7、如原料经过精制处理,则需提供原料精制的详细报告。
8、中药化学对照品的原料还需提供原料的制备报告(如:名称\结构确证\原料来源\原料药用部分\原料提取制备方法等)。
9、中药对照药材的原料还需提供制备工艺。
第八条 其他要求:
1、如企业曾制备过工作用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需提供2支并附研制和检验报告,以作为制备国家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的参考。
2、如该药的同品种已在国外批准上市,则尽可能提供国外同品种质量标准及国外药典标准品/对照品或原研发厂的标准品/对照品,数量不少于2支。(此条款不作为强制性要求)
3、*进口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用标准物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200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