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药四类新药临床研究问题专题会会议纪要
http://www.cde.org.cn 发布时间:2001/12/16
时间:2000年11月29日
地点:北京鸿翔大厦
主持人(略)
参加人员(略)
会议议题为(1)四类中药新药免临床实验的可行性及条件
(2)以证侯表述功能主治的经典方四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探讨。
首先,与会专家一致表示以上问题的提出是非常及时的,审评开发策略的调整是非常必要的。有专家介绍,我国中药出口贸易额自1985年开始逐年递增,但到95年却出现了负值,这已引起外贸部的重视。国外植物药不断充斥我国市场,我们自己的银杏叶制剂仅在农村有销路,问题就是包装差、剂量大,达不到国际规范。目前中药内涵的快速提高是很难的,二类新药有西药化的趋势。因此,对现有的、疗效确切的、具有相对安全性的、临床需要的老药的改进是很现实的办法。四类新药实质是老药的二次开发,有条件的免临床试验是可行的。
会上专家们对监督局提出的“四类新药免临床七点意见”以及我中心临床组提出的“经典方四类新药免临床试验条件”进行了逐字、逐条的充分讨论。考虑到很多经典方及药典中品种因不能提供临床资料这一实际情况,最后限定在国家已批准的新药改剂型上。
关于经典方制剂的四类新药的临床试验方法很有必要结合中医特点进行研究和评价。中医医疗的目的也在于亚健康,亚健康状态的人也确实都有证侯。因此其临床研究不要做硬性要求,不宜做“以证统病”或“以病统证”的规定。确以证侯为主的,可以以证侯效应为评价依据;有明确适应症的,仍要进行西医疾病的疗效的观察。涉及多个主治证侯时,主要证侯治疗组病例数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不少于60例;病证间不相关时,各证侯治疗组例数均应不少于60例。关于古方的划定年限,专家们不同意教科书的提法,教材是以教学为目的的;最后经讨论达成共识,以汉代的经方、宋代的局方、清代的医宗金鑑方为妥。
总之,四类新药及经典方四类新药多有较长期的临床使用经验,可先在研究模式、审评政策上进行适时的探索和调整,会议形成了“中药四类新药免临床条件”、“对功能主治以中医证侯来表述的中药四类新药临床试验的调整”文字内容,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附件:1、中药四类新药免临床条件
2、对功能主治以中医证侯来表述的中药四类新药临床试验的调整
一.中药四类新药免临床条件技术要求(草案)
(专家讨论意见)
1.具有正式质量标准,由国家批准生产的新药制剂(除五类新药)。
2.只可由原申报单位申报。
3.原剂型制备工艺合理。
4.新剂型在提取、纯化工艺上无质的改变(工艺路线和工艺步骤无改变, 工艺条件可适当调整)。
5.处方不含毒性药材(国家规定毒性药材和目前公认的具有毒性的药材)。
6.功能主治、给药途径、服用量(生药量)与原标准一致。
7.提供原品种临床研究报告。
8. 提交专家会议审评。
我们的几点想法与建议
第一条内容 新药上市5年内尚属于不良反应检测的重点对象,如果中药新药未经上述评价改剂型就允许免临床试验,似有欠妥之处。此条规定如不给予另外必要限制,由于涉及面较大,是否会造成不良误导,需要进一步论证。此外有长期临床使用历史的经典中成药,其疗效以及安全性有基本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改剂型免临床具有合理性,宜予以考虑。
第二条内容 如果考虑某些经典中成药改剂型免临床问题,应说明由新药按照免临床规定改剂型者“只可由原申报单位申报”,而经典中成药则不适宜提此要求。另外“原申报单位”的确切意义也需要进一步具体说明。
第三条内容 建议增加“工艺具有相对先进性”的要求。
第六条内容 建议增加“原标准规定的功能主治基本合理”的要求。改为“原标准规定的功能主治基本合理,新剂型药物的功能主治、给药途径、服用量(生药量)与原标准应一致。”
第八条内容 关于“提交专家会议审评”。如果免临床条件明确,此条不一定作硬性规定。
关于此项议题结果,目前看,某些四类药免临床问题在细节规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在进一步调研、讨论后再作具体决定为好。
另外免临床的四类药是否可不给予保护期。
二.对功能主治以中医证候来表述的中药四类新药
临床试验的调整技术要求(草案)
(专家讨论意见)
1.限于国家药典收载的传统经典古方中药制剂(指经方、局方、医宗金鑑 方)中,功能主治以中医证候来表述的制剂。
2.适应证候的改变,参照技术要求执行。
3.新制剂主治涉及多个证候,其主要证候治疗组例数不少于60例。病证间无内在联系者,各证候治疗组例数均应不少于60例。
4.在适应证候明确的基础上,可适当选择相关的西医病种(病种数一般不宜过多)作为评价证候疗效的载体,以保证受试者组间的可比性。
5.对新剂型临床效应的评价,以中医证候效应评价为主要评价依据。同时
鼓励采用西医疾病治疗效果进行评价,结果具有参考价值。
我们的几点想法与建议
第一条内容 关于经典处方的含义,建议在组织人员对有关中成药资料做进一步具体分析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条内容 在表述上“适应证候的改变,参照技术要求执行”宜改为“若有必要修改原标准的功能主治,应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内容 建议于原文后,增加“对证候疗效的评价方法应具有科学性”一类字样。因为中医证候疗效评价方法尚缺乏规范的标准。
讨论会关于经典中成药改剂型,重点按证候疗效评价临床效果的意见,目前难点在于经典中成药范围的确切划定。但如领导同意,可在那些学界公认不会有异议的品种上先开始实行,这样做不仅对于上述四类药的评价较为合理,而且这种逐步的积累经验,对于研究探索在中药新药研制以及在审评中如何突出中医药特色,摸索适合中药特点的疗效评价的科学方法,将起到很有意义的积极作用。同时组织专人进一步研究分析有关中成药资料,对经典中成药范围作出明确合理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