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药品有效期补充申请中的若干问题
http://www.cde.org.cn 发布时间:2003/06/25 08:21:19 AM
变更药品有效期补充申请中的若干问题
审评一部 秦剑 周跃华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变更药品有效期”归于补充申请注册。有效期的确定是药品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现有申报资料看,延长有效期申请的申报单位对药品稳定性研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现就其中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探讨。供申报单位参考。
一般情况下,有效期的确定以中试以上规模样品为研究对象,以上市包装条件下的室温稳定性试验结果为依据,加速试验结果仅作为参考。稳定性研究的目的就是为确定上市包装条件下药品的有效期及贮存条件提供依据。稳定性研究的项目应能够充分反应产品的质量,如果质量标准能够基本控制药品质量,可采用质量标准中的指标进行考察。由于种种原因,已有国家标准中质量标准的水平参差不齐,部颁标准中有些品种的检测指标过于简单,定性指标多,定量指标少,在较早的一些标准中甚至无定量检测指标,以这样的质量标准为依据进行稳定性考察,难以反应产品的真实稳定性,无法作为延长有效期申请的依据。此外,稳定性研究资料中需明确所用包装材料的情况,提供稳定性研究的零月数据。
如某申请延长有效期的部标品种,其质量标准除收载有1个显微鉴别外,无其他任何检测指标,虽提供了3批样品留样3年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但这样的稳定性研究资料难以真实反映药品的质量变化情况。再如某胶囊,以麝香为君药,其质量标准中无麝香酮的含测方法,虽稳定性研究资料表明样品放置36个月后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但不能说明在长期贮藏过程中麝香酮等挥发性成分是否稳定,延长有效期仍缺乏充分的依据。由此可见,不考虑质量标准是否能够控制药品质量,不考虑药品中的不稳定成分和因素,是稳定性试验的突出问题,也是稳定性研究的大忌。
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有效期的确定应以科学合理的研究资料为依据。建议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单位,根据不同品种质量标准的实际情况,对质量标准作必要的完善,以较完善的质量考察指标进行稳定性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