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以下简称320号文件),对纠正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宪法是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及方案的制订者之一,受国家委派主持了卫生部在河南进行的招投标试点工作,是八省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方案的设计者,也正在参与国家有关医药流通改革方案的调研与制定,是国家医药行业招投标首席顾问专家。
李宪法认为,如果各地能够将320号文件执行到位,必将对我国医药行业的格局产生重大影响。本报将从本期开始,陆续刊发李宪法对320号文件的解读文章。
招标采购规模扩大,降低招标成本
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模是320号文件的主旋律。
320号文件取消了单一医疗机构经批准可以自主招标采购的规定,要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要求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单位,将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调整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省或市(地)为组织单位","鼓励市(地)进一步联合组织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或者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要求限制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单位的集中招标采购次数,规定"每一个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单位每年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超过两次";要求扩大集中招标采购金额占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的比例,"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纳入集中招标采购"。总之,320号文件从机构数量、组织单位、集中采购次数到采购金额,对扩大规模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关键在于适度集中。把尽可能多的医疗机构的采购目录集中起来,形成更大的采购批量,有利于刺激生产企业产生直接投标报价的兴趣,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使药品价格更低,合同条件更优惠;有利于减少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复认证和重复评审,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最近几年,各地普遍存在的合同条件不公平、变相暗箱操作、中介机构乱收费、企业负担过重、政府监管不到位等不规范行为,都与集中招标采购的规模不集中直接相关。如果各地能够按照320文件的规定,以省或者若干个市(地)为单位,将用药层次、采购习惯类似的医疗机构组织起来,形成若干个采购集团,每年通过一两个项目完成所有品种的合同撮合,将从根本上改变集中招标采购的面貌,使集中招标采购成为从源头上控制药品价格、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的有效途径。
扩大集中招标采购的规模,需要重新构建集中招标采购的业务模式。卫生部直接推动的8省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为跨市(地)或者以省为单位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提供了成功经验。通过供应商遴选和价格评审分离、临床专家评审和采购专家评审分离、合理进行基准价和标底设定等模式调整,将过去"一站式"的招标采购模式转变为以动态价格为核心的"两站式"集中采购,将使能够带来规模经济效益的集中采购更加易于操作,更加公开透明、充分竞争,更加靠近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http://www.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