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国家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作出了反倾销的初裁决定,该决定于同日正式生效。
据了解,呋喃酚的主要用途是农药和医药中间体,国内生产量一直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因此一直以来都需从国外进口。国家商务部自2004年8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经过近10个月的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了由于欧美日的倾销行为,给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显示,自2005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呋喃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根据初裁决定,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例分别是:美国FMC公司74.6%;其他美国公司113.2%;日本公司113.2%;欧盟公司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