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并要求各地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此举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其中主要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包括含量差比价、药品性状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比如:每片肠溶片的比价值是1.1;每粒普通硬胶囊的差价是0.02元;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两元,软袋最高加4元。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
该规则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化学成分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处方相同而正式品名不同的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据悉,今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的定价,都将按该规则进行调整;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也必须按照该规则执行。
地方价格部门已制定公布的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该规则提出,国家发改委今后将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调整、补充有关差比价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