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再审时,法庭就“康灵片原始配方来源,是委托加工还是共同开发,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等五大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兰州工业资源技术研究所(简称工研所)与原审原告宋福德同时向法庭提出就“康灵片”的技术成果归属申请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而原审原告程玉玺改变自己原来立场,向法庭大曝“康灵片处方内幕”,成为法庭关注的另一个焦点问题。
“康灵片”的归属权始终是该案原被告诉讼追求的目标。工研所认为,“康灵片”是由工研所研制成功,技术成果依法应归工研所所有。工研所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我们对该裁定有异议,我们要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而在诉讼中,平凉药厂始终认为,在“康灵片”整个研制生产过程中,平凉药厂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和资金,应依法享有在新药证书上的署名权,按规定应是共同开发研制“康灵片”的负责单位。平凉药厂的委托代理人说,发回重审的案件并不表示某方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为发回重审的案件并未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