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内第一家经销外资中药炮制饮片的药店在深圳开业,引起国内中医药界对中药核心技术泄密风险的关注。
制造中药饮片的中药炮制技术几千年来一直是中医药核心技术,
国家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将炮制技术列入保密技术范畴,2002年和2003年的政府有关规定都明令禁止出口毒性中药和大宗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也禁止外资涉足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
然而外资参股的饮片生产炮制企业近年来不断涌现,有关专家担心相关部门似乎并未对此有清醒认识,也一直未有效贯彻相关规定,更没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津村涉密并非个案
在深圳福田区刚刚开业的、惟一代理日本津村公司中药饮片的和顺堂药店里,记者发现,店堂所售的全部是“深圳津村药业公司”生产的饮片,且大多是大宗中药的炮制饮片,如熟大黄、炒栀子、炙甘草等等。
据相关人士介绍,由于国内自产的中药饮片质量不稳,且重金属和农药残留超标,所以不易出口。而日本津村公司制造的中药饮片已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尽管津村饮片还不敢跟同仁堂等国内著名药厂相比,但它率先开辟了出口之路,包括日本、德国、美国等。
在一份厚厚的《深圳津村中药饮片商品介绍》中,记者看到,该公司列出的中药饮片炮制品种非常齐全,既包括毒性中药也包括大宗中药饮片,总数竟已达500多种,每种炮制饮片都有详细描述。显然,这家中日合资的药业公司已把几乎全部中药炮制饮片都列入了经营范围。
一位津村公司前员工告诉记者,以前津村公司的公开说法是饮片加工都采用日本技术,但事实并非如此。日本汉方药界原本也并不具备中国饮片炮制中用酒、醋、盐、姜、蜜等各种辅料对药材进行复杂的蒸、煮、炒、焙、炙、炮、煅、浸等十多种工艺技术。而深圳津村公司内部从高管到基层技术人员均以中国人为主,不少高管还是国内著名中医药大学毕业生或从中医药科研单位出来的。
记者了解到,津村公司是日本最大的中药材贸易公司,该公司早在1991年就投资500万美元在深圳成立投资厂,主要从事中药材的采收、出口贸易,数年来津村公司在华的分公司已经遍布中国各大药材集散地及主产区,并在河北、安徽、上海、黑龙江等地设立了8个投资厂,近年又占股63%合资建立上海津村制药公司。2000年 9月,津村的生产工厂开始进行饮片的生产加工,相继出口日本和德国。今年,津村公司开始在华销售炮制饮片,并有消息称,该公司预期从2006年开始在华销售汉方药。
据了解,像津村公司这样长期扎根中国,输出中国的中药材资源并汲取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国外公司并非少数。记者从一份国务院研究室“关于中药技术面临泄密风险”的报告中获悉,在河北安国县,至少有6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中药饮片生产,而在安徽亳州,中韩合资的中药饮片厂正在建设中。
显然这些公司都已不再满足于占领本国市场,而是把视角转向中国国内。完成这一战略转移的先决条件则是首先拥有中医药传统的炮制技术以及相关人才。然而他们所涉足的中药饮片的炮制生产领域无一例外都是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
泄密风险因何存在
既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条例都有明确禁令,怎么还会出现中日合资设厂生产的现象呢?
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各地方的外商投资项目是各地审查后申报商务部批准的,所以首先要看各地是如何审批的。从商务部层面看,对于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抵触的项目是不可能获批的。
深圳市主管外商投资的贸易工业局外商投资管理处的一位官员向记者介绍,外商投资企业立项申报时先要把所有材料交到外商投资管理处,因为医药产业专业性强,也比较敏感,所以他们会把该企业的申报资料转交深圳市药监局或广东省药监局审批。这些部门在国家药监局批准后会给企业下发有关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见到许可证后,外商投资管理处才会给企业核发“合同、章程”,此后该企业才能开始在华运营。“一般来说,只要药监局批准了《生产经营许可证》,我们就会批准核发合同、章程,因为他们是行业的主管部门,哪些是保密项目他们应该最明白。”该官员如是解释。
而一位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退位的官员向记者证实,日本津村公司在华投资设厂从事涉中药产品的项目,是该局主抓中药行业的某领导在位时批准的,现已无从知晓当年为什么批准该项目,以及批准该项目时是否考虑过中药技术保密问题。
“无法可依”困局待解
对于外商涉足中药领域现象的频繁出现,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炮制学界泰斗、资深研究员王孝涛教授感到忧虑重重,他告诉记者,他曾多次上书主管部门呼吁重视中药炮制技术保密问题,但应声寥寥。
2004年,由王教授参与、多名重量级专家再次联名上书卫生部提出《及时遏止中医药传统制药技术泄密问题的建议》,获得卫生部领导重视,责成下属部门研究解决,但至今无下文。
王教授称,以往从个别政府部门到基层科研人员都不重视技术保密,炮制技术的工艺细节都散见于各种公开发表的论文、书籍和跨国技术交流中,使得核心机密可被轻易获取,甚至在2005版的国家药典编纂时有领导曾经要求新药典要详细列出饮片炮制数据,后被多名专家闻讯后制止。而掌握炮制技术的专才也可以被企业高薪聘请到。
那么,对于问题如此复杂的核心技术保密问题是否可用知识产权法规进行保护呢?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并且作为国家传统中药技术,以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身份申请专利显然都不合适。
对此,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车明凤认为,对中医药的保护不能停留在现有的法规制度上,专利制度是针对现代医药的,而中医药仅依靠专利保护不利于其发展,而像泰国的《传统泰药知识法》等对我国保护传统医药技术有很好借鉴。
针对“无法可依”的困局,北京知识产权专家、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公司总经理王浩建议:“专门为中医药技术保密立法,恐怕非朝夕之事,难解近忧。不过可以参考《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把核心的中医药技术申请为‘国家秘密’,并确定秘密级别。一旦把该技术上升到这样的级别时,若有个别人或企业对外泄密,就可以适用‘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其启动刑法程序,这样制裁的力度才能大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