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是要强调三医改革的联动,如何联动?何以为桥?
作为涉及三医改革各方的一项复杂工程,药品招标集中反映了各方矛盾。
8月8日,河南省鹤壁市第六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全面展开;
8月10日,上海市2005年第二期药品药品招标开标;
8月12日,汕头市举行第三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开标大会,据称,此次招标是汕头市历次药品集中招标中规模最大、投标品种最全的一次;
8月12日,连云港市2005年度药品招标拉开序幕,这是该市首次将高值耗材纳入招标范围,首次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招标,并要求各医院85%以上的药品须通过招标采购;
从8月份以来国内各地不断传来的有关消息中不难发现,药品招标近期在全国恰当地演绎着“如火如荼”的热潮。然而,从本报今年陆续报道的深圳、河南、厦门等地药品招标的情况来看,尽管药品招标已经开展了将近5年,但总体上仍处于探索阶段,在不同的区域呈现出不同的“操作手法”,而且各说各的理。
在2004年底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药品招标的最新政策之后,究竟该怎样实操药品招标?在国家对药品招标具体的实施办法尚没有严格的统一要求下,或许遵循三医改革的目标来看招标是个不错的参考,毕竟大家的最终目标都应该是一致的——在大众利益上。
有没有中介不仅仅是费用问题
至今为止,各地进行的药品招标中,有没有委托独立的招标中介其实是一个看似简单却挺复杂的问题。
反观国内进行药品招标的一些个案,总结有三种情况:一些省市从招标一开始就引入了招标中介;但也有如上海、河南、吉林等不少地方仍没有请第三方中介来承担招标工作,而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中介机构,建设了一个集“决策、监督、管理、服务”“四位一体”的招标平台;而有些地区如辽宁省、江苏连云港等则是今年才首次引入招标中介机构的。
对于政府自己做中介的做法,很多人认为,负责招标的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药品购销不能完全政企分开,医疗机构与药厂之间容易产生“猫腻”,难以确保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但按照我国从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且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按规定的解释,即使当地政府自办招标机构也并不违法,加上有些地方政府以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费用高为由,为自己做中介提出了有力的依据。
其实,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来看,政府办招标服务机构还有与社会企业争利的嫌疑。尽管可能从一个城市、一个省来看,政府的机构比起其他的中介机构还方便管理,但从全国的角度来看,医药流通改革需要建立起高效、低成本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而且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已越来越快,这同样需要与之配套的采购平台的衔接。如果各地政府都热衷于在自己的辖地内建立平台,不仅总的建设成本会因为当地业务量的有限而提高,将来全国的药品流通改革也可能卡在这个出口上。
而且从招标人的角度来看,医院成为招标人应该也是不得已的政策。归根到底,广大医保患者才是真正的出资人,他们才是真正的药品需求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也只是受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的委托来组织招标。但是,从近年的结果来看,医院作为既得利益者,对严格推行药品招标以降低药品价格还是有所保留的。一旦医保部门强大起来,体制上的问题也理顺了,医保部门就完全可以自己组织招标,而出于成本考虑,在中介的选用上相信会更加实事求是。
被逼割自己的肉,医院为啥趟这浑水
在2004年10月确定的新招标政策中,按剂型招标被明确下来,并在2005年年初推出了配套的差比价办法。但据记者了解,至今完全实施这项招标新规定的地方政府并不多,执行新规定并具有较大规模的招标样板城市深圳,按剂型的招标至今仍然暂停。
有人提出,按照剂型招标的政策改动较大,需要一段时间的过渡来调整;还有一些企业代表直言:如果严格按照新规则招标,降价空间太大,企业没有利润空间,医院的收入也将降低。或许后者才是新规则执行缓慢的直接原因。
这又牵涉到医疗机构的体制改革问题。
近年来,各地对医疗机构要进行体制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甚至有些地区对基层医院采取了整体出售的一揽子市场化政策,但应该说这只不过是在一些地区响了几声惊雷而已,今年对医院的体制改革思路更多的是不同的声音。
当很多地方的医疗机构还在为究竟是加入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伤脑筋的时候,政府对国有医疗机构的采购控制已经行动。政府要求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招标就是为了监督政府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
但关键是,政府在不同服务层次的医疗机构建设和相应的补偿机制还没有完善的时候,就一下子将全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到统一招标中,而这些医疗机构恰恰在目前的社会阶段都还靠营利来生存。降低药品价格就等于直接减少自己的利润,这是每个精明的院长都能算明白的。更何况医疗服务本身就是一个高技术竞争、需要高投入的行业,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医疗机构本身也需要在政府有限的医疗卫生投入以外去开源,这本身就是国家政策许可的。
相信随着今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承担百姓基本医疗保障的医保医院的补偿机制的完善,医院会看淡在药品招标中不该多出来的那部分利润,以真正非营利的心态去组织招标。
据记者了解到,在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8月11日刚刚公布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中,已经将按剂型招标和差比价办法列为新修改的内容,可见改变已经开始。
回款难,想到医保部门了吗
在已经进行的各地的药品招标活动中,企业反映意见比较大的还有招标药品采购的及时回款问题,不少投标企业对医院这个“衣食父母”的资金拖欠行为不得不忍气吞声。
诚然,为了建立招标中的公平机制,有些地区已想出了“药品准备金制度”,规定各医疗机构必须在招投标前建立药品准备金帐户,专门支付药品款。另外还规定各医疗机构在每月的月底前要把各供货企业的供货总金额及付款情况如实报送市药品招标管理办公室;中标药品实行价格备案制;医疗机构与中标客户集中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院长签字确认。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医疗机构,将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相关负责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直至免去或撤销相关责任人的职务。
但这种机制能否管得住在这场交易中占尽优势的医疗机构呢?企业并不太敢做这么美好的幻想。
如何理顺这种药品采购的给付机制呢?有专家提出要引入医保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
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一直在城市和乡村以不同的方式推进着,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承担着所有老百姓的医疗保障问题。尽管我们目前的医保机制还不能覆盖到所有的人,但享受医保的人数正在快速地增长。
随着医保覆盖人群的扩大,医疗消费的资金将会沿着医保参加人—医保中心—医院—药厂的顺序流转,在这个链条中,如果社会集中度提高了,医保资金的规模也会越来越大,其管理和保值增值的问题还需要专业的金融服务机构的介入。有专家透露,国家有关政策已经顺着这样的思路开始进行,只是在等待具体的实施时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