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中宝制药有限公司固体制剂、原料药、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搬迁改造GM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5〕179号)
扬州中宝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扬州中宝制药有限公司固体制剂、原料药、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搬迁改造GM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造成了恶劣影响,你公司须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确保在今后的项目建设、环境管理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和扬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要求对固体制剂、原料药、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搬迁并实施GMP改造。
三、在项目搬迁、改造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事故防范措施,并落实以下要求:
1、按报告书要求先期实施原料药和固体制剂生产线的搬迁改造,并落实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停用原有锅炉(只作备用);搬迁后,原有原料药生产厂区及制剂厂区排污口必须封闭停用;搬迁过渡期,制剂厂区废水进宝应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若该废水不能接入宝应县污水处理厂,你公司必须落实废水治理措施,严禁过渡期超标排放。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规划建设厂区排水管网。蒸汽冷凝水和冷却水排水应收集利用不得作为清下水排放。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达接管标准后纳入宝应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设废水事故池,杜绝废水事故排放。
3、落实原料药生产工段工艺废气分离回收、处理措施,确保各污染物稳定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含无组织废气标准),NH3-N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制剂车间含尘废气经除尘处理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不自建锅炉,由宝应协鑫生物环保热电公司实施集中供热。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置于车间内并采取有效减振和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I类标准。施工期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固体废物暂存场并采取防雨、防渗和渗沥液收集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确保固体废物零排放。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厂区废气、噪声、尾水排放口及固体废物临时堆场。公司污水排口须安装流量计和COD自动监测仪,废气排放口应设监测取样口。
7、按《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要求做好绿化工作,厂界建设以乔木或灌木为主的防护隔离带,减小噪声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项目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的敏感目标须于项目试生产前完成搬迁。
四、项目实施后,公司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粉尘≤0.293吨。
2、水污染物(污水处理厂接管考核量):
废水量≤6.7万吨;COD≤22吨,SS≤10.2吨,NH3-N≤0.25吨,TP≤0.014吨,氯化物≤0.242吨,醋酸≤0.036吨。
清下水排放量≤3.254万吨;COD≤1.3吨,SS≤1.3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在试生产期(不超过3个月)满前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由扬州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本批复5年内有效。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公司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