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7月25日晚8时许,北京大学一名2002级本科男生从宿舍楼跳楼自杀身亡。该男生在上大二时被查 出患有抑郁症,曾在医院接受了两个月的治疗,并为此休学一年。有调查显示,抑郁症患者有一半以上有自杀想法,其中有20%最终以自杀结束生命。
2004年8月4日上午,北大医院幼儿园一名有既往精神分裂症病史的临时工用菜刀砍杀该幼儿园的教师和儿童,导致1名儿童死亡,多名儿童和老师受伤……
在我国,心理障碍者和重症精神疾病患者自杀和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目前我国约有5%的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13‰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
有识之士普遍认为,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动员全社会重视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和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是最大限度地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把歧视行为和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的最有效的途径。
卫生部早在1985年就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目前该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成。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日前向记者介绍了起草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情况。
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精神障碍者饱受疾病痛苦和偏见歧视的双重折磨
马晓伟在分析精神卫生立法必要性时说,精神卫生问题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由于大多数的精神障碍至今病因和发病机理不明,缺乏有针对性的防治手段,一旦患病治愈率低病残率高。部分患者还可能因病出现难以预料的自杀、自伤或伤人毁物等行为,不仅对患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沉重负担,对社会也具有潜在的危害性。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精神障碍者饱受疾病痛苦和偏见歧视的双重折磨。作为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之一,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得不到充分保障,社会地位低下。戏弄、侮辱、捆绑甚至禁闭、关锁精神障碍者的现象并非罕见,患者的境遇十分悲惨。
精神卫生工作涉及大量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是现行法律的空白
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及管理均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精神疾病患者的求诊形式往往是通过监护人协助,甚至是公安部门强制;精神疾病的治疗除利用一些非常特殊的方式外,许多药物也存在一般人难以忍受的不良反应;患者在发病状态下往往丧失表达能力,无法理智和合理地做出决策或控制自身行为,因此住院期间常常需要予以人身约束或隔离、限制其处理自身事务,或者强制性给予治疗等;精神疾病患者常常可能在精神症状支配下做出意想不到的危险行为或出现种种意外,对此精神卫生工作者往往无能为力,甚至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都处于高度危险之中。上述特点使精神卫生工作不仅面临高风险,而且涉及大量法律问题,有时可能还会引起纠纷,而这些问题往往是现行法律的空白,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加以调整。
医疗看护制度,是精神卫生立法中比较有特色的制度设定
据介绍,草案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本法所称精神卫生是指对公民精神健康的保障与促进,对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与康复和对精神障碍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国际精神卫生立法经验,草案对医疗看护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看护人的设立和产生、对临时医疗看护人的规定、医疗看护人的职责和权利等。马晓伟说,“医疗看护”是精神卫生立法中比较有特色的制度设定。
医疗看护制度与监护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医疗看护人的职责是紧紧围绕患者的精神障碍展开的,而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侵害发生后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在某种程度上,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包含医疗看护职责。医疗看护人的设立并不以法律评价为前提条件,而是以医学评价为前提。
对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做出了具体规定
精神卫生工作的特殊性大多反映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如发病阶段的患者常常否认有病、拒绝接受医疗服务,因此精神科临床工作常常涉及强制医疗、约束隔离等措施;而患者一旦被确诊为精神障碍,又会对其工作、学习甚至日常生活带来诸多问题。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强调在诊断、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上应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草案对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做出了具体规定。
针对社会上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存在的意见,比如,认为在客观检查方法缺乏的情况下,仅凭医生一次精神检查就做出诊断不尽合理。因此,草案对精神障碍诊断的标准、程序、医师资质、复核等做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
立法核心问题:入、出院和强制性住院
入、出院和强制性住院是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问题。精神障碍不同于躯体疾病,如果精神障碍患者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障碍没有对其构成器质性损害,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是可以不治疗、不住院的,外人不宜干涉。精神障碍者作为公民,应当享有宪法规定保护的人身自由,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当然,对精神障碍者的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不能以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对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障碍者应当强制住院治疗。另外,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对于有自杀、自残等危险的精神障碍者,也应当强制住院治疗。法律草案对紧急入院观察、强制住院、解除强制住院等分别作了规定。马晓伟说,强制住院治疗的费用应当由国家支付。
草案对保护性约束和隔离作了规定。临床上限制精神障碍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它是精神科一种特殊的治疗手段或者辅助治疗手段,在临床工作中必不可少;另一方面由于它极易被滥用于其他目的,因而应当对其严加规定,并尽量减少使用。草案规定保护性约束或隔离措施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按照相应操作规范执行。
精神障碍者享有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
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均表明,尽管精神障碍者的基本公民权在宪法等法律中已经有所规定,但仍需要通过精神卫生立法来予以重申、强调或者进一步明确。草案对精神障碍者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精神残疾者的权利和福利、知情和决定权、通讯、会见和隐私权、特殊治疗手术的知情权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等问题应在人大审议时规范
专家认为,草案对一些精神卫生方面必须解决的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问题应在将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这些问题包括:
——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问题。这一问题对法院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无论在适用法律上还是在操作技术上都不同于一般的法医学鉴定,需要有经验的临床精神病学专家按照法律要求和精神病学的诊断方法,对被鉴定人在特定情况下的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做出诊断并评定其法律能力。因此,用一般管理法医学鉴定的方式来调整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显然是不够的。
——精神障碍的诊断,尤其是非自愿住院和治疗的实施审核机构问题。专家认为,应当有一个独立的组织或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审核,以防止滥用或者误用,这是联合国有关决议提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精神卫生立法原则。但是我国精神卫生服务实践中一直没有这样的程序,医务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一直既充当“警察”又充当“法官”的角色。
——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问题。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自建国以来逐渐形成了由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和管理的格局,这使有限的资源由于部门分割而无法发挥最大作用,患者无法得到系统的全程治疗与康复训练,机构之间功能重复、投资重复、资源浪费的现象也较为严重。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当从宏观协调的角度解决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以患者为中心,按照患者医疗和康复需要、机构功能状况和服务特点等,统一规划和配置精神卫生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服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