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天津市的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打击不法分子使用假冒的合法身份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日发布了《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办事机构及外埠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且不得在媒体上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广告宣传。
根据相关规定,从明年 1月 1日起,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办事机构及外埠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在津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必须出具经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证的《职业资格培训证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负责全市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各分局负责辖区内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登记和培训证发放,对其提供的材料严格进行资质审核,并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进行查询。发现可疑问题立即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统一进行核查。
另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不得将所属企业产品推销给无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无证自行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在各级医疗机构采用给“回扣”等非法手段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代销或兼销产品;不得在媒体上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广告宣传。(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