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发布了《关于征求对β-内酰胺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意见的函》(食药监安函[2006]74号)。
为加强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SFDA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起草了《关于加强β-内酰胺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请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该司。
附件
关于加强β-内酰胺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单环β-内酰胺类、碳青霉烯类、头霉素、氧头孢烯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等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逐渐增多。由于我国药品GMP仅规定了“生产青霉素类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厂房与设施……;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因此,各地对上述类别药品生产管理要求不一,致使临床用药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根据药品GMP的规定,为加强β-内酰胺结构类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充分征求意见,现规定如下:
一、单环β-内酰胺类药品
现已批准上市单环β-内酰胺类产品为全合成的氨曲南,该产品生产可按照普通药品管理,但应与其它β-内酰胺类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二、碳青霉烯类产品
凡采用半合成工艺生产碳青霉烯类原料药及其制剂的,均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类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凡采用全合成工艺生产碳青霉烯类原料药及其制剂的,可按照普通化学类药品管理。
三、β-内酰胺酶抑制剂
为确保药品质量,杜绝青霉素类与头孢菌类产品之间的交叉致敏。生产β-内酰胺酶抑制剂抗生素复方制剂的企业在选择原料药供应商时,必须根据其配伍对象考察原料药的生产条件,避免青霉素类产品与头孢菌素类产品交叉污染。
四、头霉素类、氧头孢烯类产品
该两类产品临床注意事项等均与头孢菌素类产品相似。因此,其生产管理应归属头孢菌素类产品。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区域的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企业,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