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恒远医药有限公司向医院工作人员送“好处费”9万元,近日受到罚款14万元的处罚。
据四川省工商局负责人介绍,经自贡市工商局调查核实,自贡市恒远医药有限公司2002年4月至2005年4月,以虚报出差费等形式套取现金,在账外暗中先后送给某医院副院长“好处费”11000元,药剂科科长79000元。
自贡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商业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罚款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