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联合进行了2005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价格发[2005]48号)精神,核定了本次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见附表),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本次公布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在聊城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范围内执行。该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后,期间如遇政府调整药品价格,其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调整后零售价格的,仍按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政府调整后的零售价格执行。
二、中标企业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招标采购的医疗单位不得要求产销企业在中标价格基础上给予回扣,不得擅自突破临时零售价格。
三、本期公布的药品价格,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
四、本通知自2006年3月20日起执行。之前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与中标品种相同的药品库存清理工作,同时要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