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16号),对广告中使用药品名称进行规范: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