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修订注射用盐酸头孢替安说明书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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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上市的注射用盐酸头孢替安的说明书有多个版本,其中的用法用量项目内容差别较大。为此,国家局决定修订注射用盐酸头孢替安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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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A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参照注射用头孢替安说明书样稿(附件)的内容,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印制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要特别注意“核准日期”、“修改日期”、“临床试验”项目的书写。对于说明书样稿中的空项或未列全的项目,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规格、包装、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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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尽快修订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并于通知下发之日起40日内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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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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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此前按照注射用头孢替安说明书样稿批准的药品不在上述要求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