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热速清颗粒(口服液)、小儿双清颗粒、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等23种中成药和13种西药被新列入医保报销范围。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进行了修订。
据介绍,此次对《药品目录》的修订,主要是考虑儿童用药的特殊性,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增补了部分儿童临床诊疗必需的36种药品品种。新增的药物种类包括抗微生物药物、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营养治疗药、神经系统用药、内科用药及皮肤科用药等。
另外,还对《药品目录》的凡例进行了补充,如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同时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作为药品名称一部分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修订了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将西药第283号“重组人生长激素”原限定支付范围调整为“限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及工伤保险”。
《意见》指出,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药品目录》及此次新增药品品种执行。各省、区、市可直接将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转发试点城市执行,也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当进行儿童用药的调整,调整的数量控制在此次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总数的15%以内。各省、区、市调整的药品品种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
《意见》还要求,试点城市要严格执行本省的《药品目录》和国家新增的儿童用药品种,不得调整或另行增补。试点城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合理确定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