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11日,在广东清远召开的“全国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工作研讨会”上,记者获悉,广东省率先试行的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实早在去年广药集团等30多家企业就开始试行,目前全国已经有湖北、安徽、海南、湖南、福建等省市也开始试点。
着眼于药品安全 近年来,药品安全突发性事件频现,广受关注,其中“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佰易免疫球蛋白涉嫌携带丙肝病毒风波,上海华联的“甲安蝶呤”等事件,大多因为企业不按照GMP标准和批准工艺生产,以致酿成惨剧。
事实上,受权人制度在欧美早就是一项成熟的政策,其全称是qualified person,简称QP,意为“具备资质的人”,与目前许多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上经常采用的QA、QC体系属同一体系,主要负责对产品的放行,确保药品质量。而在我国,则与此前SFDA的飞行检查以及驻厂监督员等,都是旨在保证药品质量的监管措施。
但是受权人是要从企业内部挑选具备一定资质的人担任,强调的是企业自身对其产品质量的把关,而飞行检查和驻厂监督员等则强调的是外部监管。 SFDA安监司负责人表示,在我国药品安全问题高发的现阶段,仅仅依靠外部的监管不足以完全保证药品安全,因此必须强调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受权人制度就是这一原则的充分体现。 许多问题需逐步完善 尽管在全国多个省市开始逐步试行,但受权人制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比较不完善,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多家试点企业如安徽丰原药业、广州中一药业、星群药业等多家企业在记者采访中都表示了上述观点。
“首先是法律依据问题。欧盟早在1975年就已经将受权人写入相关法律之中,而目前我国尚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而且如果药品一旦出事了,企业法人和受权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最关键的是,当受权人与法人发生矛盾时,就有可能被解雇或者免职,又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盛太奎告诉记者。
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发展总监隋东虎向记者表达了疑问:“国外实行受权人制度,一是有法律依据,且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即使被老板炒鱿鱼也不怕,但在国内,受权人一旦被老板炒掉,很可能在整个业内都无法容身,因为名声在外了。” 一位不愿具名的与会者说:“上述这些问题都不算什么,属于细节问题,可以逐步完善。怎么样能保证制度真正得到实施,不流于形式才是最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