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最新调整后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要求从今年起,北京地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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