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维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申报审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疆民族地区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实际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族医(维吾尔医、哈萨克医、蒙医等,下同)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申请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的调出方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具备开展制剂全项检验所必需的药学技术人员、设施、检验仪器等;配制制剂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及生产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等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范》要求,配制规模应满足本院及调出制剂数量的需要,且一年内未出现制剂质量事故,无药检所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调剂使用的民族药制剂必须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品种,调入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民族医执业医师、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或经注册的乡村医生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调入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含有民族医诊疗科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