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患上感冒、消化不良等常见病症时,一般都要到零售药房购药。即使是被医院确诊的慢性病也有很多人都到药房购买处方药治疗,因为这样既方便、又能缓解急症病痛,有时甚至比医院开出的处方药便宜。
“没想到买了六盒消化药,结果有四盒都是过期的。”昨日(4月26日),长春市民赵先生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当他发现药品过期转而找到零售药店时,因为此前没有索要购物发票反被销售人员质疑药品的来历,这让他窝了一肚子的火。
买药索发票维权有证据
针对市民赵先生的遭遇,昨日,记者采访了长春市消协的副秘书长钟萍,她告诉记者:“近两年,食品和药品的安全问题被人们当做头等大事来对待,尤其是药品安全,它会给人的健康带来直接影响,所以购药索要发票就是人身安全的隐形保险。发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购买药品索取发票,可以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能够提供有效法律凭证。”
据了解,每年长春市消协都会接到很多因为没有索要消费凭证而产生纠纷的投诉案例,其中包括药品和保健品。消费者没有凭证,就没有办法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购药时,如果没有索取有效凭证发票,那么很容易给消费者自身带来潜在威胁。比如,一旦所购买的药品出现问题,过期或是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想退货,因为没有办法举证,所以常会遭到药店的白眼和拒绝,此时就会像赵先生一样有理也说不清。
钟萍表示,消费者索要购药发票十分必要,因为发票上不仅能印证购买药房名称、购买药品名称、购买日期,还包括药品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以及药店公章,这些都是重要的信息,证明消费者的消费时间、地点和消费项目,而这就是有效的消费证据。如果遇到药品进货渠道不明,甚至国家明令禁止的伪劣药品时,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那不仅给自己的身体带来巨大伤害,也不能依此向执法部门进行公开举报,不但自己维权难,更给执法增加了难度。
注重培养“证据意识”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就决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该自己养成索要有效发票的良好习惯,培养自己的“证据意识”,打官司从某种角度来说就是打证据,证据强胜诉的可能性就大。一旦消费者遭到了所购买药物的损害时,购药发票将成为向法院主张自己权利最为有力的书面证据,有了这个书证,即使遇到购买过期药等小问题也能凭借购药发票迎刃而解,还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事。
谨防“白条”当发票
事实上,索要购药发票的作用还不局限上述这些理由。昨日,长春市宽城区国家税务局焦锋副局长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消费者购药时如果不索取发票,不仅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同时间接地助长了商家通过不开发票、少开发票不缴或少缴税款。购买药品索取发票不仅是对假冒伪劣药品设置的重要屏障,也为消费者杜绝消费纠纷留下证据,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目前,即使一些自我保护意识很强的消费者在购药时向药店索要发票,也会遇到“软钉子”。药店会以发票用完或是凑整再开具发票为由拒开。然后消费者要求药店给出具证据的折中办法就是药房给消费者开具“白条”,事实上,这种“白条”不能作为投诉证据,即使事后举报,税务部门也会因为抓不到切实有力的证据,难以惩治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药店。消费者购药时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谨防将商家自制的药品销售凭证当成发票。
针对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为提高普通消费者购物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2009年4月1日起,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长春市宽城区国家税务局已经组织实施在宽城区辖区内开展“医药经销行业普通发票抽奖活动”。
消费者自2009年1月1日起购买药品时索取的在税务机关已“验旧售新”的发票,均可以参加抽奖活动。首次抽奖日期为4月28日,希望广大消费者踊跃参与,本报将跟踪报道抽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