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7月31日公布了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全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今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的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月31日至8月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可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留言,或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反馈。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等的意见建议也可通过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中华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转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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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开展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自2004年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地执行和使用,对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向全民扩展,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和临床医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药品目录也亟待调整。
为做好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要求,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的规定,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 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调整用药范围,适当提高用药水平,强化监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调整专家构成,完善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药品目录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