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项举措推进2010年医改——《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详解
一、全民医保提高保障水平
城镇职工医保。全省城镇职工参保率达到95%。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保工作。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稳定保持在75%。开展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工作,普通门诊统筹面力争达到30%以上。调整和适当增加城镇职工医保药品目录,扩大参保人员药品使用范围。
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全面落实大学生及城镇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稳定保持在50%,普通门诊统筹面力争达到30%以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30元。统筹基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力争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政策性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5%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扩大到15种以上,在30%的县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试点。
全面完成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保的扫尾工作,年底前解决参保问题。探索开展县以下小集体企业参加医保工作,通过财政补贴等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二、医疗救助覆盖困难群众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积极探索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建立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机制。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全面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工作。在住院补偿额达到封顶线的情况下,参合农民符合新农合政策的未补偿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健全医疗救助体系。医疗救助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探索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一站式”服务。
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积极探索重大疾病救助、慈善援助新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选择若干个疗效好、预后佳、治疗费用高的重大病种进行救助,降低个人医药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三、异地就医实现即时结算
异地就医结算范围扩大。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对象范围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对象。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在全省不同统筹单位之间转移接续。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
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全省所有设区市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四、基本药物制度治理药价虚高
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全省各类医保定点的药店配备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和执业药师,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在全省3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下半年进一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6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完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减少中间环节。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统一招标,在各市确标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与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力争在所有行政村全面供应基层用药目录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监督体系。加强药品质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