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副市长傅勇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一些城市也已在公立医院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这次改革已经明确要统筹公立医院管理、人事、分配、补偿机制的综合改革,根据工作实际,傅勇林代表建议,我国公立医院改革还应高度重视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
傅勇林说,比如就如何逐步缓解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傅勇林代表认为,目前还应重视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他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内容,允许医师自由执业,以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就目前我国医改目标而言,这两条规定显然不利于医疗人才的合理使用、不利于优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体现医生人力资本的真正价值、不利于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也为发生医疗纠纷带来隐患。而如果对其进行修订,允许医师自由执业,则有利于盘活现有优质医疗资源,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需求、使医生的收入更能体现其劳动价值,同时由于医生的自由流动可以向不同级别的医院分流病人,解决城市医院人满为患“看病难”的问题,也可消除因异地会诊发生政策性医疗纠纷的隐患。
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条规定事实上已经造成群众“看病贵”和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并且由于大处方泛滥,看病成本增加,也间接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并且使医学界的风险医疗技术难以开展,医疗技术发展严重受阻,因此也应修改此款,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其实类似的情况还见于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都应结合此次医改尤其是公立医院改革进行慎重的修改,以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解决制度障碍,逐步缓解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难题。(生物谷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