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河南省17家企业代表和代理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起诉国家药监局,当天一中院受理起诉书。
这些企业认为,各级医疗机构生产的“不用许可、不用认证、产品不注册以及不检验”的“四无”产品分子筛氧目前畅行各大医院,国家药监局作为监管者存在监管缺位,理应诉其行政不作为。
据了解,此次起诉者并非河南企业,包括湖南和东北的企业代表也将递交起诉国家药监局的《行政诉讼状》。作为湖南22家参与起诉企业的代表,湖南衡阳思康医用氧气公司总经理莫丛武称:“我们将于明天(5月11日)递交起诉书。”
本报记者了解到,湖南、河南和东北40余家企业将参与此次诉讼。河南企业代表郑州瑞卡福医用氧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普乐说:“多年来,医用氧市场混乱,让企业根本做不下去,但是不做又放不下,安于现状又不甘心。”
河南企业代理律师赵秀红告诉记者,国内医用氧企业10年来一直在维权,但之前多年企业欲起诉法院都不受理,此次“法院能够受理,是一个进步,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
起诉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没有尽应有监管义务,依法行政,导致医用氧市场混乱,影响公平竞争,我们要求国家药监局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5月10日上午,刚刚将起诉材料递交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赵秀红告诉记者,“这应该就算受理了”,“是个好事,多年的呼吁终于变成现实”。
而在赵秀红递交材料的同时,另外两路“起诉大军”也已汇聚北京:一路是湖南22家企业的联合起诉团,一路是东北企业联合起诉团。据了解,湖南和东北的企业代表将分别于5月11日和下周之前将起诉材料递交。
在准备向法院递交材料的同时,湖南企业的代表还准备去国家药监局递交反映函,“希望能见到药监局领导”。
据了解,多家企业联合起诉源于目前国内医用氧市场监管混乱,医用氧、液态氧、分子筛制氧并存。
莫丛武告诉记者,“医用氧、液态氧生产企业都通过国家药监局GMP认证,取得药品注册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国家作为药品来管理;而分子筛制氧则是医疗机构自己通过分子筛制氧设备制造的氧气,并未获国家药监局GMP认证,也未获得药品注册号和药品生产许可证。”
但目前分子筛制氧在各级医院大行其事,而且存在理由充分。其依据来源于国家药监局下发的《关于医用氧气管理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144号),技术依据是《医用分子筛制设备通用技术规范》文件(YY/T0289-1998)。湖南企业在起诉书中明确表示,144号文件一纸通知,与《标准法》、《中国药典》相矛盾,并与《药品管理法》相抵触并严重违法。
莫丛武表示,“国家药监局一方面要求我们按标准生产医用氧,另一方面又允许医院分子筛制氧存在,导致不公平竞争,给我们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
河南瑞卡福总经理陈普乐告诉记者,“在起诉之前,今年三月份,他们公司给国家药监局发去问题反映‘关于分子筛制氧相关问题’函,希望国家药监局能给以明确说明,但是石沉大海。”
莫丛武告诉记者,5月9日在来北京的路上,国家药监局方面了解到湖南企业要进京“告状”,国家药监局信访办专门打电话劝其不要来北京,并称“正在制定解决办法”。但是多年的反映未有结果,莫丛武仍代表湖南企业进京。
分子筛氧存有质量问题
莫丛武告诉记者,目前医疗机构医用氧、液态氧和分子筛氧三分天下,而且在一些省份,有许多地区的医院,分子筛氧使用占到一半。河南一家企业负责人也告诉记者,在河南很多市,分子筛氧也占到了一半。
然而,尽管分子筛氧头顶“氧气”头衔,但是与医用氧、液态氧区别甚大。除了未取得作为药品生产销售所需要的注册认证外,本身也存在着“质量问题”。
据介绍,目前分子筛氧最高氧含量为90%(ml/ml),而多家企业反映,目前各医院使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制氧含量为70%—80%(ml/ml)(CO2、CO、酸碱度、气态氧化物等均未检验),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制取的不合格氧直接用于临床,会危害病人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