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从山东省青岛市卫生局了解到,该局会同市医保管理部门,在充分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过渡期内拟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过渡期限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
青岛市按照“限定过渡时间、限定品种数量、限定零差率销售、限定使用条件”的原则,对过渡期内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实行品种和金额双控制。100张床位以上的镇(街道)卫生院可以配备使用30种非基本药物,100张床位以下的镇(街道)卫生院可以配备使用10种非基本药物,加挂精神专科的镇(街道)卫生院可以配备使用10种非基本药物,医保门诊大病定点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配备使用18种非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一律不得超过15%,并在过渡期内逐步降低。
该市要求,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参考进价,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不享受基本药物提高报销比例的优惠政策。对非基本药物要设立专门货架单独摆放,并向群众说明其报销比例低于基本药物或不属于报销范围。(生物谷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