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适应目前药品政策法规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需要修改完善2000年出台的《药品定价办法》。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将使药品定价更加科学,药价管理更加合理。”在第22届全国医药经济信息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医药价格处副处长罗艳指出。
众所周知,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经历了从全部管制到基本放开、再到逐步加强管理的过程。罗艳表示:“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及政策经历了4个阶段。目前,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价格调整力度逐步加强。”
据记者了解,2000年出台的《药品定价办法》对于我国药价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高药品定价的科学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药品注册上市、招标采购等政策法规的修改,以及药品市场竞争情况的变化,《药品定价办法》需要进一步修改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此外,《药品定价办法》只是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和执行效力不够高。目前,新修订办法的标题已经改变为《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将以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令的形式出台。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将根据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从中国医药市场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罗艳指出,改革将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并重,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价格改革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等原则。
单独定价进入改革期
单独定价政策是目前较具争议的定价政策之一,尤其是原研制药品,政策允许其比仿制药品价格高30%~35%。由于国内仿制药品过多,其差价远高于35%。目前单独定价的药品中很多都是外资企业的原研药。随着各地全面启动招标采购之后,单独定价的优势被放大,这项政策的争议也日益加大。
面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罗艳指出,要逐步缩小目前原研与仿制之间的价格差距,对新上市的原研药,要与仿制药品价格大体衔接,对于已经过了专利期的原研药将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此外,对于仿制药的定价也给予了支持,据罗艳介绍,对部分质量优势比较明显的仿制药品,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可根据具体企业成本等情况单独定价,与统一的指导价格有所区别。通过利用价格杠杆抑制重复建设,首仿药品价格可以单独制定,后仿药品的价格相对降低。
今年《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新出现的单独定价条件之一是中国境内生产,并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的药品(指制剂,不包括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制剂)。罗艳指出,企业对于该项政策的理解是有些偏差,该项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国门。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还增加了一些取消单独定价的条件。例如,相关药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拒绝按照规定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阻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的;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引入药物经济学评价
在继续坚持成本加利润定价的同时,药物经济学评价也被引入我国药品定价中,这是即将出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
据罗艳介绍,将改进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可替代药品治疗费用差异较大的,可以以对照药品价格为基础,参考药物经济学评价结果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