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管,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通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把进货关,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采购的原料质量负责,要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切实承担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
通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应当包括原料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质量责任方面的内容。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包括对原料供应商资质审核、重点原料供应商生产情况的定期现场核查等内容,并建立审查档案,做好审查记录。应当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并将检验报告留档备查。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档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使用原料来源可追溯。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要签订合同,委托方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被委托方要对生产使用的原料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原料需要委托提取的,其原料提取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应当与产品注册批准的内容一致。
通知指出,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和使用原料的监管。重点加强对采购和使用蜂胶、阿胶等价格昂贵、产量有限、动植物提取物、标示进口原料、缺乏特征性控制指标原料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原料审查和建档情况,原料采购、检验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生产经营,要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采取责令下架等行政措施。
(生物谷Bioon.com)